北魏是南北朝时期我国北方的第一个政权,也是前秦分裂出的五个政权之一。在统治北魏期间,发生了北方民族大融合,这使得北魏盛极一时。北魏政权自公元386年产生,至公元534年灭亡,其统治延续近150年。那么,北魏是怎样吸收前秦灭亡的经验,实现稳定统治的?
北魏建立初期,人民流离失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均田制应运而生。
北魏初灭前秦时,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变动频繁,大量土地荒芜,在国内形成了大片的无人区,这种局面极大限制了北魏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力的提高。因此,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为了发展经济,增强国力,也是为了作攻打南齐的准备,于其当政的太和年间(公元477-499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太和九年公布的均田令。
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了汉臣李安世均田的建议。此后,孝文帝公布了均田令,这标志着北魏的土地制度从占田制变为均田制。
所谓均田制,就是一种按人口分配田地的制度。均田制下的中央将手中无主的田地分给农民耕种,其中部分土地在耕种一定年限后,便成为永业,可以继承给自己的子嗣;另一部分在耕种者步入老年之后,便要交还国家重新分配。这种土地制度为北魏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定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部分无地农民得到了可以耕种的土地。
均田制规定农户所受田地分为露田和桑田,前者为公田,不许继承或买卖;后者为世业,可继承或买卖。《魏书食货志》曾如此记载北魏均田令:“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
除农民外,国家也分给官员公田。具体授田数量按品级分配,一品为15顷,九品为6顷。公田不允许买卖,离职时需移交下任。
与均田制相匹配的是徭役制度,也就是租调制度。北魏规定受田农民必须担负定额的租调,农户每年必须向国家纳粟2石,称租。调帛或布1匹,称调。除此之外,丁男每年还要付定期的徭役,即参与国家的强制劳动。
北魏均田制的实行,让许多无主的耕地被利用起来,抑制了土地兼并,也让无田无业的农民从此有了生存依靠,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与均田制匹配的租调制度实行为当时恢复国家经济。强盛北魏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租调制的实行,也提高了北魏中央的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解决了北魏军费不足的问题,这些措施广为后世朝代所沿用。
均田制的本质是土地国家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结合,它的实行保障了豪强地主的利益。因为均田制下重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是国家现有的无主土地或者荒地等,国家并未强行征收地主的土地。所以均田制的实施总体上维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巩固了北魏的封建统治。
北魏孝文帝进行一系列鲜卑族汉化改革,同时改革了地方管理制保障了均田制的实行。
为了保障均田制的实行,北魏孝文帝实行了一系列与均田制相匹配的改革,此次改革极为深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
北魏由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初建时定都平城。此时北方各宗族势力林立,他只能采取让各地的豪强大族担任宗主,借此都护地方,加强北魏中央对地方的统治的举措,这就是宗主督护制。
可是宗主督护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势力较大的宗主和部曲,只是名义上听命于国家,实际上却不受国家调配,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继位后。他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隧决心改革,即孝文帝改革。
首先,在政治方面,为了整饬吏治,冯太后主张改革官员俸禄制。她主张一众官员除俸禄外不得有其他收入,一经发现则斩之,俸禄制由此而生。北魏孝文帝为了摆脱鲜卑贵族的掣肘,加强北魏对中原大地的控制,也为了更进一步学习和发展先进的汉族文化,于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宣布迁都洛阳。
其次,在经济方面,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臣李冲的建议,宣布创立三长制。
三长制,就是由任命的基层官员“三长”直接控制地方基层政权的制度。孝文帝规定重新规划基层片区,将相近的五家立为一邻;相近的五邻为一里;相近的五里为一党,分别置邻长、里长和党长。“三长”需要监督农民耕作,负责辖区内的赋税、兵役等。
三长制的实行抑制了世家大族隐藏户口,逃避徭役,沉重打击了豪强大族的利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强了北魏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
在文化方面,为了改变鲜卑族的落后,加强对汉人的统治,孝文帝主张学习汉族的先进文化。他规定以汉语为官话,禁止说鲜卑语,还规定鲜卑贵族改为汉姓。此后,孝文帝拓跋氏为元氏,其他鲜卑贵族也纷纷效仿,相继改为汉姓。
孝文帝的系列举措有效保障了均田制的实施,关于均田制的改革即使在北魏灭亡后,也依然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北魏在公元534年分裂为西魏和东魏后,为了巩固均田制,西魏权臣宇文泰创立了一套以兵农合一为特点的府兵制。府兵制的实行巩固了均田制的成果,极大增强了西魏军队的战斗力。
均田制在隋唐的发展、衰落和废除。
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后,于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颁布了均田令。隋朝均田令做出了许多改变:首先,增加了农民受田的数量,但与此同时,也限制每户奴婢的受田人数,耕牛不再受田。
其次,为了防止逃避徭役,诈老诈小的行为,隋文帝在任期间实行“大索貌阅”。根据户籍记载和画像与真人的对比,在全国范围内核查户籍信息是否与本人相匹配。这项举措实施后,隋文帝查出了很多瞒报的人口,增加了财政收入。
隋文帝虽然增加了受田数量,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隋文帝在开皇二十年(公元600年)时,调查了均田制在全国的普及情况,发现很多的地方受田严重不足。农民虽然没有获得诏书中规定数量的田地,但依然分到了可以耕种的土地,这对于抑制土地兼并发展生产力仍然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唐朝的均田制沿袭了隋朝均田制的部分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改动了部分条令。唐高祖李渊在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均田令,这次受田使得杂户、流民、和尚、道士、尼姑、寡妇等获得了部分田地。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妇女、奴婢和部曲不再受田,这种受田对象的变更使唐朝的均田制较之前代更为合理。
唐高祖的均田制改革扩大了国家征收地税的范围,从此,原本不需缴税的流民客商等,也需要缴纳地税,进一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唐高祖李渊均田制也在实行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均田制产生是为了分配荒芜的无主土地,给农民耕种,借此来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在人口的增加过程中,无主的土地是在授田中日渐消耗的,因此,实行时间过长,就会使国家手中的无主土地不足以分配给农民。这个现象到了唐朝中期愈发明显。唐玄宗年间的“安史之乱”爆发后,均田制几近于无法进行,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府兵制率先瓦解。唐玄宗时期,民兵已不足以组成府兵,府兵制随之瓦解。至唐德宗李适年间,产生了“丁口滋众,盲无宋田”(语出《唐书》)的现象,于是他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以两税法代替均田制。自此,与府兵制相辅相成的均田制也宣告破坏。
总结:制度是关乎一个国家发展兴衰的关键因素,是决定经济和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国家的兴衰与其实行的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
北魏孝文帝变革土地制度的根本原因还是为了维护其封建君主专制,维护封建贵族地主阶级和自耕农的利益,而这个原则也在之后均田制中采取的只分配无主土地原则高度吻合。可以说,北魏能存在近150年是与均田制的推行分不开的。
均田制的存在在当时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正如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曾在他的著作《国史大纲》中写道的那样:“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平。”这实际上表明了均田制一开始就不是追求绝对平均,而是保障耕者有其田,土地分配相对合理而已。也正因如此,均田制并不能真正抑制土地兼并。
可是,均田制中的一系列举措对于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却毫无疑问是不公的。他们在均田制下并没有获得足量的土地,因此,最终导致了北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阶级矛盾尖锐,以至于最终分裂的结局。
均田制不重新分配地主阶级土地的原则,在其后继承的隋朝也未做更改,这间接导致了隋末农民大起义的爆发,间接造就了朝二世灭亡的结局。不过,其后的唐朝吸取了隋朝灭亡的经验。
在“安史之乱”发生后,选择再次改革制度,以“两税法”代替均田制,此次改革,又为唐朝延续了百年国运。
从均田制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得出,合理的制度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状况是不断变化的,必须及时做出调整,使制度始终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一个国家若要走在时代的前列,就必须不断总结经验,坚持改革,使制度与时代相契合,才能不断由进步走向新的进步。
0 留言